文號:京發改〔2005〕1561號
簽發人:張萬恒
發文日期:2005-07-19
根據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研究,現將各醫療機構應患者要求為其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收費標準規定如下:
一、復印費:B5紙每張0.3元、B4紙每張0.6元、A4紙每張0.4元、A3紙每張0.7元。
二、醫學影像檢查資料復制費:光盤、磁盤、膠片每份收取4元復制費,另按進價加收10%材料費。
三、此項收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
凡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本函自8月18日起實行。
特此通知。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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